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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2274号之一

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齐云、被告苗小青、被告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齐云,苗小青,李志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274号之一

原告: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红旗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登峰,系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云,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亮,系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齐云,男,198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苗小青,女,1983年2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李志国,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巨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齐云、被告苗小青、被告李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苗小青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根据原、被告签订的《销售担保协议》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份合同签订地为松原市宁江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管辖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存在《水泥购销合同》、《销售担保合同》、《水泥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三份合同,该三份合同在吉林省松原市维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水泥购销合同》中约定:所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供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供方为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为松原市前郭县红旗农场工业园区。《销售担保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合同签订地点为吉林省松原市。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而本案涉及的《销售担保合同》是《水泥购销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管辖不一致,主合同即《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的管辖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苗小青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彦娟

人民陪审员  李晓晶

人民陪审员  田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