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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133号

赵勇申请保全执行赵斌、龚光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勇,赵斌,龚光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33号原告赵勇,男,48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鹿城镇龙江路**号*幢*单元***室。被告赵斌,男,43岁,住楚雄市鹿城镇汇东街**号*幢*单元***室。被告龚光丽,女,40岁,楚雄市鹿城镇汇东街91号2幢1单元201室。赵勇申请执行赵斌、龚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100万元【保全查封赵斌、龚光丽购买的位于楚雄市鹿城镇万家坝雁塔花园“金贝苑”49幢2-ND-049号房屋,合同登记号为:CX2016061505398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909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茶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