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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332号

张勤、佘才能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勤,佘才能,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勤,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申请执行人:佘才能,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大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勤、佘才能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