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552号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与宋佑堂、孟凡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宋佑堂,孟凡浩,宋秀霞,孟凡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552号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驻地。负责人蒋士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褚宏青,女,系公司职工。被告宋佑堂,男。被告孟凡浩,男。被告宋秀霞,女。被告孟凡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与被告宋佑堂、孟凡浩、宋秀霞、孟凡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后收取2530元,保全费160元,均由原告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重沟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 棣

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