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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138号

吴秀珍与何倩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秀珍,何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吴秀珍。

被执行人:何倩云。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秀珍与被执行人何倩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先强

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

审判员  何 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