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6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艾红,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卢小兰(曾用名卢翠南),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艾红与被执行人卢小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日将案件全部委托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6月10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签收了委托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执行员 张景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