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1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负责人朱孟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被执行人耿某,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耿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耿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龙
审判员 许建民
审判员 赵永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福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