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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128号

朱全师与朱全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朱全师,朱全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128号

原告:朱全师,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朱全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师诉被告朱全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全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全师负担。

审 判 长  储士宏

审 判 员  姜 鹏

人民陪审员  孙多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