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128号
原告:朱全师,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朱全营,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师诉被告朱全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全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全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全师负担。
审 判 长 储士宏
审 判 员 姜 鹏
人民陪审员 孙多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亚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