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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551号之一

周伟与梅州市柔素雅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伟,梅州市柔素雅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551号之一

原告:周伟。

被告:梅州市柔素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柔素雅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森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柔素雅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柔素雅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柔素雅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被告柔素雅公司不服该裁定,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期间,被告柔素雅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被告柔素雅公司撤回上诉。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柔素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引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宗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