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11民初1360号

郝保国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保国,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360号原告郝保国,男,1958年2月4日生。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保国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保国于2016年6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保国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保国负担。

审判员  程昆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国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