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34-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永汇钢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元驰世纪城D2浅水湾2栋2单元504室。法定代表郑文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榆林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路西(南郊电厂南)发生代理人常银山,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永汇钢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榆林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榆林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下有车牌号为陕KRF5**捷达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榆林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RF5**捷达牌轿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泽彪
审 判 员 杨宏宾助理
审判员 白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陕0802执2534-1号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的榆林市永汇钢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榆林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榆林瑞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榆民初字第0478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将被执行人榆林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RF5**捷达牌轿车依法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对车牌号为陕KRF5**捷达牌轿车办理过户、抵押登记等手续。附:(2016)陕0802执2534-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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