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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执字第346号

吕代心与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代心,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吕代心。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茂权。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吕代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阳大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已自行解决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吕代心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海鹏

代理

审判员  叶鹏翔

代理

审判员  刘 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