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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09号

景凤兰与张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景凤兰,张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景凤兰,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张跃,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景凤兰与被执行人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确定:张跃偿还景凤兰借款本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四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