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景凤兰,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张跃,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景凤兰与被执行人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确定:张跃偿还景凤兰借款本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四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