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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84号

刘径攀、宋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径攀,宋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84号被执行人刘径攀,男,1992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晓明,男,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径攀、宋晓明罚金一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2)新牧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委托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刘径攀、宋晓明限期各自缴纳罚金5000元,各自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刘径攀、宋晓明均未结婚,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新牧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对刘径攀、宋晓明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