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爱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立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爱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立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000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合计283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文星,因涉嫌犯罪被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羁押,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德民
审判员 刘全幸
审判员 何建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志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