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667号原告邯郸市汇能烟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刚,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锁。被告魏信。被告逯文强。被告王继营。被告张金龙。本院审理的原告邯郸市汇能烟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龙等五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汇能烟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汇能烟塔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栾春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陈浩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辛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