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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370号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宏斌、姜利平、张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370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平。被申请执行人张宏斌,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执行人姜利平,男,1974年0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申请执行人张宏斌、姜利平、张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宏斌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85万元及案件收费15150元、执行费执行费11640元。被执行人姜利平、张波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波账户存款14万元、扣划被执行人姜利平账户存款79.9万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宏斌账户内到期债权409276.84元。案件收费15150元、执行费执行费116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