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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227号

刘英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英,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27号申请人刘英,男,汉族,个体,1964年12月13日出生,原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组织机构代码10434XXXX。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风路17号。负责人李永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英申请执行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敖日 格乐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琪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