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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66号

洪友红与罗田县三里畈华美电器商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友红,罗田县三里畈华美电器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66号原告洪友红,女,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务农,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郎仲平,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田县三里畈华美电器商场,注册号421123600094962,商场地址罗田县三里畈镇康庄路8号。负责人何承霖,系该商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友红与被告罗田县三里畈华美电器商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友红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友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5元,减半收取1837.5元,由原告洪友红负担。

审 判 长  方澜林

审 判 员  丁传兵

人民陪审员  汪振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华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