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行终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江。委托代理人李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刚,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委托代理人丁志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星泰,市长。委托代理人郭强。委托代理人李树丽律师。李宗江因诉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宗江以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出于其自愿,不影响和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宗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宗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新光
代理
审判员 蒋炎焱
代理
审判员 卜菲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