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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1386号

乐庆传与刘友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乐庆传,刘友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386号原告乐庆传,男,1963年8月2日出生。被告刘友熹,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庆传与被告刘友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庆传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庆传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庆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五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羽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