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386号原告乐庆传,男,1963年8月2日出生。被告刘友熹,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庆传与被告刘友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庆传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庆传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庆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五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羽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