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执404号
被执行人:张福义。申请执行人张福义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福义缴纳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执4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海宁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叶廷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栗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