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50号申请人王根元。被执行人刘永军。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二初字第539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永军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二初字第53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桂芳
审判员 杜志广
审判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