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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1344号

郭随焕与如意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随焕,如意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344号原告郭随焕,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善建、俞琳林,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意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亭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57338J。法定代表人陈珠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云青、黄杰,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随焕与被告如意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情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洪春稻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随焕的委托代理人张善建、俞琳林,被告如意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云青、黄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随焕诉称,其为同安区洪塘镇郭山村村民,长期以种植茄子业为生,具有丰富的茄子种植经验,茄子销售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2014年9月,原告通过被告种苗代销商购买了被告厦门基地生产的农友紫长茄茄苗。然而,上述茄苗在种植后几天均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而同期种植的被告武汉基地和厦门百利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的茄苗生长正常。经调查部门采集大田病株并委托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检出细菌性病害青枯雷尔氏菌。综合实验室和田间调查情况均证实青枯病是造成郭山村紫长茄死苗的主要原因。而通过对青枯病的发病原因进行分析排查,郭山村茄子种植基地长期种植茄子,在种植被告厦门基地2014年生产的茄苗之前及之后均未出现大面积死苗情况,且种植被告武汉基地和厦门百利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的茄苗生长正常,土壤状况良好,不存在土壤病原菌较多受病菌侵染引起发病情形,而是被告生产的茄苗带有青枯雷尔氏菌定植后发病造成大量死亡。由于茄苗种植的合适期限较短,如未及时翻种而过季就无法再继续种植,直接导致原告2014年茄子产量剧烈下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有关:“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款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茄苗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有:购种价款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724.9元、种植成本损失19437.6元及可得利益损失48594元,合计68756.5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8756.5元(其中购种价款损失724.9元、种植成本损失19437.6元及可得利益损失485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如意情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被告不是讼争这些种苗的生产和销售单位,更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种苗购销合同。从被告营业执照可见,被告也没有生产任何种苗的资质,原告告错主体。

经审理查明,被告如意情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包括种苗生产及销售,本案讼争死亡的茄子苗,原告并不是直接向被告购买,而是向其他经销商购买。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基本信息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据,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原告所购买的茄子苗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应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现原告郭随焕主张被告如意情公司是讼争死亡茄子苗的生产者,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是涉案茄子苗的生产者及销售者,故被告如意情公司并不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告以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119)?)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随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洪春稻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梁美端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