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恢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辛希。申请执行人贾昱妍。被执行人王金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希、贾昱妍与被执行人王金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4)潼民初字000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王金锁所有的东风牌重本院于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该车辆已变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东风牌红色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瑛
代理
审判员 孟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