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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执恢12号之二

辛希、贾昱妍与王金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辛希,贾昱妍,王金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恢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辛希。申请执行人贾昱妍。被执行人王金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希、贾昱妍与被执行人王金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4)潼民初字000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王金锁所有的东风牌重本院于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该车辆已变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东风牌红色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瑛

代理

审判员  孟庆斌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国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