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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刑初107号

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刑初1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务农。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于2010年9月1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人民币7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云和县复兴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城东大道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85.3mg/100ml。后经血样提取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6)毒检字第0596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查询记录、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属醉酒驾车,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有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吴伶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