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章勇,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霍永胜,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彭章勤,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霍永胜申请执行霍永胜、李丽、彭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拔了被执行人彭章勤的银行存款31947.6元,并对霍永胜名下的抵押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经四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兴旺
审判员 许 波
审判员 沈蜀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