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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806号之一

彭章勇与李丽霍永胜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章勇,霍永胜,李丽,彭章勤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章勇,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霍永胜,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87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彭章勤,女,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霍永胜申请执行霍永胜、李丽、彭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划拔了被执行人彭章勤的银行存款31947.6元,并对霍永胜名下的抵押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经四查,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及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兴旺

审判员  许 波

审判员  沈蜀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