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677号罪犯余伟雄,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伟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赔1707386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伟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余伟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伟雄在服刑考核期间,于
二O一四年六月殴打他犯扣五分,
二O一五年三月殴打他犯扣三分,
二O一五年八月殴打他犯扣三分,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O一三年十月至
二O一六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二点二分,获得二O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余伟雄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其财产刑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考核期内多次违规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伟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