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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677号

余伟雄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余伟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677号罪犯余伟雄,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伟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共同退赔1707386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伟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余伟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伟雄在服刑考核期间,于

二O一四年六月殴打他犯扣五分,

二O一五年三月殴打他犯扣三分,

二O一五年八月殴打他犯扣三分,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O一三年十月至

二O一六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二点二分,获得二O一三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没款人民币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余伟雄系病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其财产刑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考核期内多次违规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伟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