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联合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利沛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处,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将法院查封房产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案款,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房产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所有案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本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胶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在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