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刑更219号罪犯丁峰,曾用名丁喜朝,绰号“朝娃”,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人,现在南阳市监狱服刑。丁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6月9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3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6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丁峰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4日晚上,丁峰酒后在镇平县高丘镇高丘街西,将郭X强行拉至高丘街北边田间,以威胁手段与郭发生了性关系。罪犯丁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铁松健
审判员 李新华
审判员 李 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