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5627号申请执行人洪声文,男,193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庄相敬,男,194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弟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相敬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38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