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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5159号

北京鑫京宏燕叉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北京荣军纸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5159号原告北京鑫京宏燕叉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伟,总经理。被告北京荣军纸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京宏燕叉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京公司)诉被告北京荣军纸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京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鑫京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鑫京宏燕叉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鑫京宏燕叉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臧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