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5159号原告北京鑫京宏燕叉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伟,总经理。被告北京荣军纸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鑫京宏燕叉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京公司)诉被告北京荣军纸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京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鑫京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鑫京宏燕叉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鑫京宏燕叉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臧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