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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莱弗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莱弗窑炉技术有限公司,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莱弗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苟钰仁,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对原告重庆莱弗窑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弗窑炉公司)诉被告宣城市进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晶玻璃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进晶玻璃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分三期共给付原告莱弗窑炉公司工程款60000元;若违反任一期限,原告莱弗窑炉公司即按诉请要求一次性给付工程款人民币75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进晶玻璃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莱弗窑炉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进晶玻璃公司因经营亏损停业,诸多债务纠纷案正在依法执行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莱弗窑炉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82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庆明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