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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1181号

王怀拴与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肖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怀拴,刘肖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法定代表人郑红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明,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金虎,系被告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拴,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肖辉,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

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鄢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怀拴、原审被告刘肖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理

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