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1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法定代表人郑红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会明,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金虎,系被告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怀拴,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志强,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肖辉,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
上诉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鄢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怀拴、原审被告刘肖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理
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