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22民初280号

祁宏亮与朱兰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宏亮,朱兰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280号原告祁宏亮,男,汉族。被告朱兰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宏亮诉被告朱兰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宏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宏亮在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宏亮负担。

审判员  高常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