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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788号

江门市卓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门市卓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卓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冰,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卓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中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

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526.1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7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文中

审 判 员  李嘉林

代理

审判员  谭广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伟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