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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3151号

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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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151号

原告: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秦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光钧,日照开发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姜忠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国栋,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许家楼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2元,减半收取3466元,由原告日照市益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晓

人民陪审员  费洪波

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匡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