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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2648号

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与成都市正源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成都市正源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2648号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温江区永盛劳模村八组。经营者陈大德。委托代理人谢鹏飞,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市正源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丰都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0753953264。法定代表人房江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成都市正源家具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江创业木材加工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雨霏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