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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段磊与被执行人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磊,杨欢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段磊,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杨欢,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段磊与被执行人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杨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且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会福

审判员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书记员  李红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