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段磊,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杨欢,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段磊与被执行人杨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杨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且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会福
审判员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书记员 李红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