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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193号

申请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英刚、王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焦某,该信用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本院在执行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1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霍再强

审 判 员  孙安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