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郑秀利,居民。被执行人张守法,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守法现金18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庆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