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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5870号

赵佳静与蒋树聪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赵佳静,蒋树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870号

原告:赵佳静,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蒋树聪,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佳静与被告蒋树聪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佳静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树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佳静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徐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石倩倩?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