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870号
原告:赵佳静,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蒋树聪,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佳静与被告蒋树聪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佳静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树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佳静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徐漪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石倩倩?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