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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2950号

韩治与刘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治,刘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950号原告韩治,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刘春雷,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华,女,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治诉被告刘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治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久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