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2950号原告韩治,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刘春雷,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翠华,女,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治诉被告刘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治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久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