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甲。
被执行人:宋某乙。案由:继承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真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