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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88号

张忠永与陈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忠永,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88号

申请执行人:张忠永。

被执行人:陈峰。本院在执行张忠永与陈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陈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忠永申请执行标的12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