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欢,男,1989年2月25日生。被执行人刘江,男,1978年1月28日生。李欢与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雨板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板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 捷执行员 王旭干执行员 刘福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