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620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维,女,194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彩霞,女,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杜坪村村民,现住该村53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海郎,男,200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韩秀维,女,194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贺延飞,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韩秀维侄儿、贺彩霞、贺海郎堂兄。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守斌,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安守龙,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号秦电大厦。负责人白西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荣安,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韩秀维、贺彩霞、贺海郎因与上诉人安守斌、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秀维、贺彩霞、贺海郎的委托代理人贺延飞,上诉人安守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安守龙,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荣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贺三平生前的经常居住地是在城镇还是农村,事实不清。本次交通事故,贺三平负主要责任,上诉人安守斌负次要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安守斌承担40%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5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晓元
审判员 周俊杰
审判员 牛 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