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107-1号
申请执行人:韩修庆,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曲宝芹,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韩修庆与被执行人武卫华、曲宝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修庆以(2015)烟民四终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宝芹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曲宝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曲宝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宝芹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曲宝芹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宝芹的银行存款2767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学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