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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107-1号

韩修庆与被执行人曲宝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修庆,曲宝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107-1号

申请执行人:韩修庆,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曲宝芹,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韩修庆与被执行人武卫华、曲宝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修庆以(2015)烟民四终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宝芹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曲宝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曲宝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宝芹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曲宝芹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宝芹的银行存款27677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学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