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民初887号

原告于桂芝与被告于雁腾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芝,于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887号原告于桂芝,女,1945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斌,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雁,女,1976年12月4日生,汉族,烟台星颐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芝与被告于雁腾迁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于桂芝负担。

审 判 长  李劲松

审 判 员  翟汉涛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