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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8民初99号

肖宙宏与林兰平、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宙宏,林兰平,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肖宙宏与林兰平、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8民初99号

原告:肖宙宏,男,出生于1981年5月5日。

委托代理人:李顺全,普格县普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兰平,男,1943年2月2日出生。

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宙宏诉被告林兰平、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宙宏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宙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宙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古 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桃 关注公众号“”